本補助申請對象規定為: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經審查符合本府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一點五倍老人,於最近三個月內罹患嚴重傷病住院治療,同時具有下列各款情形,得申請重病住院看護補助:
一、無家屬可提供照顧或家屬無力提供照顧,經醫師證明須僱請專人看護,且有照顧事實。但不含入住加護病房、長期慢性病療養及醫院呼吸治療中心之醫療看護。
二、未僱請外籍看護工。
三、未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者
二、未僱請外籍看護工。
三、未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者
※如有申請需求請應備下列文件:
一、中低收入老人重病住院看護補助申請表
二、戶口名簿影本。(經民眾同意後,得由相關單位代為查調)
三、僱請看護服務證明書(須由醫療院所之醫師、護理師或社工員蓋章證明)
四、診斷證明書正本(醫囑部分應註明須專人看護及入、出院時間,如有入住加護病房者,應註明入住加護病房期間)
五、看護費用收據正本(貼足千分之四印花)
六、看護費用收據正本
七、照顧服務員結業證書影本
八、申請人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九、領據
十、如委託他人辦理者,應檢附受委託人之身分證供查核。
十一、新北市政府查調戶籍資料申請授權書。
二、戶口名簿影本。(經民眾同意後,得由相關單位代為查調)
三、僱請看護服務證明書(須由醫療院所之醫師、護理師或社工員蓋章證明)
四、診斷證明書正本(醫囑部分應註明須專人看護及入、出院時間,如有入住加護病房者,應註明入住加護病房期間)
五、看護費用收據正本(貼足千分之四印花)
六、看護費用收據正本
七、照顧服務員結業證書影本
八、申請人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九、領據
十、如委託他人辦理者,應檢附受委託人之身分證供查核。
十一、新北市政府查調戶籍資料申請授權書。
申請方式:符合本要點規定之補助對象可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由公所初審後送新北市政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