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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三重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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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民、大陸來台及歸化役男管理

適用法規
  • 僑民及歸化役男: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
  • 大陸來台役男:徵兵規則第三十九條「大陸地區、香港、澳門來臺之役男,自初設戶籍登記之翌日起,於屆滿一年後,應辦理徵兵處理。」
 
列管對象
  • 僑民:僑民返國設籍或原在台出生役男具有僑民身分者,應攜帶下列證件至公所辦理以僑民身分列管。
    • 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至僑委會申請)或僑居身分加簽之本國護照﹝在有效期間內﹞。
    • 中華民國護照正本﹝驗畢歸還﹞。
    • 外國護照正本﹝驗畢歸還﹞,無則填寫切結書
    • 本人印章。
    • 返國升學者須加附在學證明。
  • 歸化我國國籍之役男:初設戶籍後,應攜帶下列證件至公所辦理以役男身分列管。
    • 歸化證書正本﹝驗畢歸還﹞。
    • 本人印章。
  • 大陸來台﹝含「1997」、「1999」之後,港澳居民來台設籍者﹞役男:
    • 印章。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徵服兵役
  • 僑民:
    • 連續居住滿一年。
    • 中華民國73年次以前出生之役齡男子,居住逾4個月達3次。
    • 中華民國74年次以後出生之役齡男子,曾有2年,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累積居住逾183日。
    • 喪失僑民身分者。
      *僑民返國就學者,在符合緩徵條件之期間,不列入居住期間之計算。
  • 歸化及大陸來台役男:自初設戶籍登記之翌日起,屆滿一年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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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21-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