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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三重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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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人文課

國民年金
發佈日期
2025-12-16
發佈單位
三重區公所
類  別
社會人文課
詳細內容


壹、國民年金納保對象:
  • 依照國民年金法第6條及第7條的規定,年滿25歲、未滿65歲,在國內設有戶籍,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國民,在未參加勞保、農保、公教保或軍保的期間,均應參加國民年金保險:
    (一)、未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公教保養老給付及軍保退伍給付者。
    (二)、僅領取勞保老年給付者:
    1. 97年12月31日以前領取(不論年資及金額)。
    2. 98年1月1日以後至112年9月30日前領取之年資未達15年或一次領取金額未達50萬元。
    (三)、112年9月 30日前曾領取公教保養老給付或軍保退伍給付者:
    1. 未曾領取勞保老年給付或在97年12月31日以前曾領取勞保老年給付,且領取公教保養老給付及軍保退伍給付的年資合計未達15年或一次領取金額合計未達50萬元(領取勞保老年給付的年資及金額不列入計算)。
    2. 98年1月1日以後至112年9月30日前領取勞保老年給付,且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公教保養老給付及軍保退伍給付的年資合計未達15年或一次領取金額合計未達50萬元。
  • 領取勞保老年年金給付、公教保養老年金給付者,於請領給付後均不得參加國民年金保險。
  • 國民年金法施行15年後(112年10月1日以後),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不得再參加國民年金保險。
  • 已參加勞保普通事故保險者(含參加裁減資遣人員繼續加保、育嬰留職停薪人員繼續加保、職災勞工離職後繼續加保者),在加保期間均不得參加國民年金保險。
  • 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再受僱工作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者,因未計勞保年資,故只要領取勞保老年給付的情形符合前述第一項的 ( 二 ) 或 ( 三 ) 的情形,仍應參加國民年金保險。
  • 年滿 25 歲服替代役者,於參加替代役保險(非軍保)期間,仍應參加國民年金保險。
  • 旅居海外之國民,如果超過2年未持本國護照入境而戶籍遷出國外(非除國籍),則在遷出國外期間不屬於國民年金被保險人。如戶籍未遷出國外或已恢復戶籍,且符合前述第一項國民年金加保資格,均應參加國民年金保險。

 
貳、國民年金保險「所得未達一定標準」申請資格及應檢附文件說明書
  • 補助標準申請資格:(須符合國民年金納保對象)
    (一)家庭總收入分配全家人口,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115年度26,625元),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倍(115年度26,640元),則被保險人自付30%,政府負擔70%。

    (二)家庭總收入分配全家人口,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2倍(115年度35,500元),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115年度39,960元),則被保險人自付45%,政府負擔55%。

    ※ 家庭總收入=指全家人口的:
    1. 工作收入
    2. 其他非屬社會救助給付的收入等(例如:營利收入、利息收入等)
     
    ※全家人口包含 :
    1. 申請人
    2. 配偶
    3. 一親等之直系血親(父母、子女)
    4. 同一戶籍之其他直系血親
    5. 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應備文件:
  1. 申請時請填妥所得未達一定標準申請表
  2. 戶口名簿 (含申請人、父母、配偶及子女)
    1. 戶內應列計人口於國外者須檢附除籍謄本
    2. 戶內應列計人口死亡者請檢附除戶謄本
  3. 若未提供戶口名簿,可由公所代為查調
    ※申請人原為外國國籍或大陸地區人民,已取得本國國籍者,應檢附一親等直系血親之相關身分證明文件,若為國外或大陸地區製作者,需經相關單位驗證。
  4. 應檢附相關文件:(※請您依戶內實際情形檢附)
    • 護照影本、居留證、工作證:娶(嫁)外籍配偶者
    • 在監服刑證明: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者
    • 服役證明或軍人身份證:在營服役者
    • 服役薪餉存摺內頁交易明細及退伍令影本:最近一年內退伍者
    • 軍公教人員薪餉單
    • 榮民證、就養證明:戶內人口有榮民者         
    • 公費證明:在學領有公費者
    • 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書:年滿16歲以上25歲以下之在學者(請加蓋最近一學期註冊章) 
    • 失蹤證明或協尋報案單影本:失蹤人口(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半年以上)
    • 薪資證明(16以上~65歲以下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依基本工資核算)
    • 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身心障礙者  
    • 法院申請受監護宣告裁定書:受監護宣告者
    • 最近1個月內公立醫院或私立財團法人醫院診斷證明書:重大傷病者(需載明三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
    • 領取失業給付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失業者(領有失業給付由勞政單位開立之證明)
    • 最近一年內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領有退休俸或遺屬撫卹金者
 
※申請人及代辦人請攜帶身份證、印章至本所國民年金窗口申辦
※國民年金相關申請書表請至公所網站下載
※區公所洽詢專線:2986-2345分機487
※本資格經審核通過後自檢附完整資料之受理申請月份開始補助



 
國民年金諮詢電話、地址
國民年金諮詢 勞保局總機電話:2396-1266 分機如下:
老年年金給付、原住民給付 6011
身障(基本保證)年金、遺屬年金及喪葬給付 6022
保險費繳費證明、退費、分期繳納 6033
保險費轉帳代繳 6044
納(退)保、保險費計算、變更地址、補寄帳單 6055、6077
一般諮詢 6066
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原住民給付 2366
申請補單方式:勞保局語音答詢系統:412-1111轉123 申請補單
勞保局新北市辦事處:8995-2100
機關地址 勞工保險局:台北市羅斯福路一段4號
勞保局新北市辦事處: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
勞保局國民年金業務處(無臨櫃服務):台北市濟南路二段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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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25-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