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12學年度第2學期原住民幼兒補助自3月1日起至4月20日止開放受理申請。
二、本補助對象為2歲原住民幼兒,幼兒年齡之計算,以幼兒入園當學年度9月1日滿該歲數者認定(自109年9月2日至110年9月1日出生)。
三、請幼兒園協助家長提出申請並初審後,將符合規定之相關文件於4月20日前親送或以掛號(郵戳為憑)郵寄本局辦理複審,逾期不予受理,已申請政府機關相同性質之補助者,不得重覆申領。
四、應繳證明文件:
在學證明及幼生全戶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各1份(以證明為在學幼兒及原住民身分)。
申請表及請領清冊各1份(請領清冊需監護人簽名或蓋章並以一園提出1份申請即可)。
當學期繳費收據正本(如正本遺失,影本需註記與正本相符、並加蓋幼兒園戳章),請各園將收據正本依印領清冊順序排列,整齊牢固黏貼於A4紙張,勿以重疊及浮貼方式黏貼或訂書針固定收據。
幼兒園之收款收據及幼兒園金融機構帳戶正面影本。
五、相關附件檔案:新北市政府原住民子女學前教育補助作業要點、新北市政府原住民子女學前教育補助申請表、幼兒園2歲原住民幼生補助請領清冊及私立幼兒園收款收據,請至「新北市幼兒教育資源網」或「新北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網站下載:
https://www.ipb.ntpc.gov.tw/infor_detail.php?p_id=53&id=115&flag=men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