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15年4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申請,無兄弟姊妹,而生(養)父或母已年逾60歲或死亡者(依徵兵規則年齡計算,僅計算至年次),兄弟姊妹之關係均依民法及民法親屬編施行法規範。
限制:
(1)生(養)父母俱亡者,不得申請。
(2)本人若為養子,須已依民法辦理收養,並經戶籍登記。
連接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全球資訊網(https://afrc.mnd.gov.tw)
限制:
(1)生(養)父母俱亡者,不得申請。
(2)本人若為養子,須已依民法辦理收養,並經戶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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