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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三重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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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集

如何辦理身心障礙者停車證?
發佈日期
2020-12-28
發布單位
三重區公所
類      別
社會人文課
詳細內容


一、服務說明:101年7月11日前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101年7月11日起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且具行動不便認定者可申請,但以自用小客車、自用小客貨車及計程車為限。
惟以計程車申辦者駕照、行照應為身障者本人並檢具身心障礙者本人之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方得辦理。
二、申請對象:身心障礙者本人或其同一戶籍、同址分戶內之親屬
三、申請人應自行檢附之文件:
(一)申請表。
(二)汽車駕駛執照正背面影本。
(三)汽車行車執照影本(駕駛執照及行車執照所有人若非身心障礙者本人,需為身心障礙者同戶籍或同址分戶之配偶或親屬)
(四)受委託申請者,應檢具申請委託書。(身心障礙者本人或親屬申請時免附)
(五)停車證遺失、損毀申請補發請填寫切結書。
(六)辦理換發新證,請連同申請資料繳(寄)回舊證,無法繳回舊證者,請填寫切結書。
(七)身心障礙者本人之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車種以計程車申辦者需檢附)
(八)系統代為查調,申請人免自行檢附之文件:
1、全戶戶籍謄本(需填寫同意書)。
2、身心障礙者手冊或證明正背面影本。
四、申請方式:檢具上述資料後,可逕至新北市政府聯合服務中心申辦櫃台及新北市各區公所申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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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20-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