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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三重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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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籍調查

  1. 凡男子至役齡(十九歲)時,其前一年十月起,由公所寄兵籍調查通知單於指定時間內線上填表申報,就役男家況、學歷、職業專長、健康情形等做調查及建立兵籍資料,作為徵兵處理之依據,以確保役男權益,調查期間每年十月起實施。
    內政部役政署網站:https://www.nca.gov.tw/
    新北市政府役男大亨網站: https://soldier.ntpc.gov.tw
  2. 按役期不同:82年次以前及94年次之後役男服役1年,83至93年次役男服役4個月。

徵兵及齡男子接受兵籍調查注意事項
  1. 凡年屆19歲徵兵及齡男子,依兵役法規定均應接受兵籍調查,在學中或就讀軍校者亦同。
  2. 徵兵及齡男子接受兵籍調查,可採兵籍調查線上申報、電子郵件(e mail)、傳真、郵寄等方式申辦或至本公所辦理,凡已兵籍調查線上申報、電子郵件(e mail)、傳真、郵寄等方式申辦者,免再至本所辦理。 
  3. 如欲至區公所辦理者,請依指定日期、時間,攜帶兵籍調查通知單、役男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洽本所役政災防課辦理。 
  4. 需至公所接受兵籍調查者(含15歲以前出境至19歲徵兵及齡尚未返國役男),如本人因故不能前來,得由戶長或成年家屬代為辦理。 
  5. 依徵兵規則規定,應受兵籍調查男子,應選定徵兵處理 通報人。 
  6. 役男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年次如有錯誤,應檢具證明文件,依戶籍法令規定,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更正。 
  7. 本人犯罪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在追訴中者,應在兵籍調查之同時,檢具法院之起訴書或其他證明,申請緩徵,如在兵籍調查以後發生上述緩徵原因者,應隨時檢證向本所役政災防課申請。 
  8. 具有僑民(生)身分者,請檢具僑務主管機關核發之僑民或僑生身分證明書或具有僑居加簽之本國護照及外國護照(護照驗畢歸還)、最高學歷證件、返國就學在學證明等憑列僑民(生)役男管理,俟在國內居住屆滿1年時,再行辦理徵兵處理。 
  9. 若役男本人領有智能、精神、自閉、癡呆症、染色體異常等身心障礙手冊或其他「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者,本人或家屬無法以兵籍調查線上申報、電子郵件(e mail)、傳真、郵寄或至公所接受兵籍調查者,可以電話聯繫公所役政災防課予以協助,採其他方式辦理 
    具上述情形者,如符合「體位區分標準免役體位判等」者,可申請免參加徵兵檢查(體檢),需另繳交半身1吋照片2張。 
  10. 役男兵籍調查後,地址或電話等有變更者,應主動與公所役政災防課聯繫,以利役男資料正確性。 
  11. 依行政院訂頒之徵兵規則第37條規定,依本規則規定接受兵籍調查、徵兵檢查、複檢、抽籤之役男,其就業單位或就讀學校應給予公假。

役男具下列身分者,須另繳驗以下證明文件:(可以親送、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等方式繳交至本所役政災防課,若未繳交者,視同未具備下列身分),請參閱「役男出境處理辦法」、「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
目前情形 應繳證明文件
出境國外就學
  1. 役齡前出境者:附高中以上學校開具之在學證明(另附中文譯本)。
  2. 19歲之年12月31日前出境就學者:附大專院校開具之入學許可或在學證明(另附中文譯本)。
大陸地區就學
  1. 19歲之年12月31日前出境大陸並於99年9月3日以後就讀經我教育部採認之大學校院及科系者,檢附在學證明即可。
  2. 就讀時間不符或就讀非我教育部採認之大學院校及科系者,應提憑以下證明文件: 
    1. 臺商經政府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證明(經濟部投審會核准函影本)以及父或母在大陸地區任職證明(大陸臺商公司證明)。
    2. 17、18、19歲3年期間均與父母在大陸地區共同居住證明(通常由當地「公安派出所」證明,無固定格式)。
    3. 就讀當地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正式學歷學校,修習學士學位以上在學證明。
僑民
  1. 在學證明(另附中文譯本)。
  2. 附有效期限內加蓋「僑居身分加簽」之本國護照或僑務委員會核發之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兼有外國國籍者另附外國護照影本)。
刑案紀錄 附法院之起訴書或其他相關證明,如在兵籍調查後發生訴訟案件,應隨時檢證向戶籍地區公所兵役課申請因案緩徵。
※三重區公所役政災防課聯絡方式: 
電話:(02)2986-2345,傳真:(02)2988-6007
地址:新北市三重區新北大道一段11號4樓 
收件電子信箱e-mail:ntpc62208@ntpc.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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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23-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