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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三重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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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事項

役男受徵召服兵役期間,役政機關對於役男家屬不能維持生活而經核列為生活扶助對象者,依法辦理各項生活扶助。

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事項
 
  1. 應徵召集在營服兵役義務役役男家屬不能維持生活【指家庭總收入分配家屬人數,每人每月未達內政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布役男家屬戶籍所在地當年最低生活費,且家庭財產未逾一定金額者。】或全家均屬老弱而無工作能力【指年齡五十五歲以上或十六歲以下而無固定工作收入之人;具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罹患嚴重傷病三個月內無法痊癒;照顧無法自理生活身心障礙者或罹患嚴重傷病在三個月內無法痊癒之扶養親屬致不能工作;大學校院博士班、空中大學、空中專科、進修補習學校、遠距教學及夜間部以外之在學學生而無固定收入;獨自照顧六十五歲以上老人或扶養六歲以下直系血親卑親屬致不能工作;婦女懷孕無固定收入;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事實認定具有無法工作之特殊情形。】,以收入區分等級,於役男徵集服役達一個月以上者,按其役期長短發給一次安家費及春節、端午、中秋等三節生活扶助金,以維持其生活;徵集入營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達二個月者,依核列等級,發給一次安家費。
    1. 甲級:未達當地最低生活費標準百分之十者。 
    2. 乙級:已達當地最低生活費標準百分之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七十者。 
    3. 丙級:已達當地最低生活費標準百分之七十以上,未達最低生活費標準者。
       
  2. 不能維持生活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列級戶】遇有天災、人禍、生育、死亡等事故,得申請救濟:(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申請之)
    1. 生育補助金:役男之配偶生育者。 
    2. 喪葬補助金:役男之家屬死亡者。 
    3. 急難慰助金:役男家屬遭遇天災、人禍,致生活發生困難者。
       
  3. 不能維持生活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列級戶】之健保費及醫療費補助方式: 
    1. 健保費:凡列甲級生活扶助之家屬,持已繳交健保費收據【正本】申請健保費補助。 
    2. 醫療費:凡列甲、乙、丙級生活扶助之家屬,持已繳醫療費收據【正本】申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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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21-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