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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三重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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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調解當事人須知

項目 需備文件內容
車禍案件
  • 事故當事人需備妥身分證、行照、印章、車禍當事人聯單及其他相關資料。
  • 車損部分:當事人須為車主本人(行照上登記者);車主須備妥身分證、行照(或強制責任保險證或其他監理機關核發可證明事發時為車主之文件)、印章、車禍當事人聯單及其他相關資料。
債權債務
  • 當事人須備妥身分證、債權憑證及其他相關資料。
鄰房損害或
漏水事件
  • 當事人須為屋主本人(即房屋所有權人,如係共有,全體共有人都需列為當事人),須備妥建物所有權狀、所有權人身分證、印章、漏水照片及其他相關資料。
  • 另請檢附對方房屋之第三類建物謄本(可向地政機關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所需證件及流程,請洽地政機關)。
*此類案件如於本會調解,其和解內容需以金錢損害賠償為原則,如以修繕完畢為和解條件,因其內容無法具體、可能、確定致無法強制執行,管轄法院有不予核定之可能,為期順利解決紛爭,此類案件建議可直接向管轄法院聲請調解
租賃案件
  • 當事人須為租賃契約上之出租人及承租人(非所有權人),需備妥租賃契約、身分證、印章及其他相關資料。
房屋買賣
  • 當事人須為買賣契約上之雙方當事人,需備妥買賣契約書、身分證、印章及其他相關資料。
過失致死
  • 死者家屬須攜帶死者之配偶、父母、子女之戶籍資料、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印章、死者死亡證明書除戶謄本(或死者戶籍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
其他案件
  • 其他民事案件、刑事告訴乃論案件(如傷害)及其他非告訴乃論案件(如竊盜、詐欺、恐嚇..等)所衍伸之民事賠償案件,當事人須備身分證、印章及其他相關證據資料。
※以上各類案件如當事人無法親自出席或為未成年人、公司行號、監護宣告等情況,請參照下方說明。※
未成年人
受監護宣告
  • 當事人未滿18歲者,需由兩位法定代理人(原則上為父母雙方) 出席調解,並備妥法定代理人及當事人身分證、印章;例外如當事人父母離婚,僅需以未成年人戶籍謄本上所載「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之親權人出席調解即可,並備妥親權人及當事人之身分證、印章、載有上述註記之未成年人戶籍謄本
  • 如係監護宣告或指定監護人之情形,以戶籍謄本上所載有監護權之人出席調解,並備妥監護權人及當事人之身分證、印章、載有上述註記之當事人戶籍謄本
無法親自出席(委任)
  •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權人無法親自出席調解者可委任一位年滿18歲之人出席調解,並備妥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權人、受任人之身分證、印章及案件相關證據資料。
當事人為公司行號
  • 如公司法定代理人親自出席,需備妥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法定代理人即公司負責人身分證、公司大小章。
  • 如公司委任他人出席,需備妥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法定代理人即公司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公司大小章(或委任書正本)、受任人身分證。
備註
  • 以上各案件程序如有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者,當事人或受任人請攜帶傳票等相關資料出席調解。
不可或不宜調解事項
  • 非告訴乃論之刑事案件、家事事件、牽涉國賠案件、已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之案件、已循他管道取得具強制執行效力之案件、調解內容無法強制執行或附加條件之案件(因調解內容須合法、具體、可能、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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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24-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