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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三重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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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會服務簡介

調解會組成
本調解委員會係由區內具法律知識,素孚信望的地方公正人士所組成,為民眾排解糾紛,除勘驗費應由當事人核實開支外,不收取任何費用。
 
調解範圍
1.民事事件:車禍損害賠償、債權債務、房屋買賣、房屋租賃及其他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等…。
2.告訴乃論之刑事案件:傷害、妨害名譽、毀損等…。

◆不能或不宜由鄉鎮市區調解會調解之事件: 
  1. 家事事件:協議離婚、婚姻無效或撤銷、子女監護權改定、請求認領、結婚、收養等…。→此類案件具家事專業性,請向管轄法院之家事法庭聲請調解(由家事調解委員調解)或提起訴訟,以解決紛爭。
  2. 非告訴乃論之刑事案件。
  3. 假扣押、假處分、公示催告、宣告死亡、受監護宣告、公證等…。
  4. 違背法規強制或禁止規定、違反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等….。
  5. 關於租佃爭議事件、涉及國賠事件。
  6. 事件已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者或已循他管道取得具強制執行效力之同一案件。
  7. 調解內容無法強制執行或附加條件之案件(因調解內容須合法、具體、可能、確定)。
調解管轄
  1. 民事案件:由對造人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調解會調解。
  2. 刑事案件:由對造人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或犯罪地之調解會調解。 
  3. 經兩造同意並經接受聲請之調解會同意者得由該調解會調解。
聲請程序
  1. 紙本聲請:
    由當事人或代理人(須檢附委任書)備妥身分證件、印章及案件相關資料向本會提出聲請,或由本所網頁表單下載專區下載聲請書,郵寄至本會(須檢附當事人身分證及案件相關資料)。
    *其他注意事項請詳閱「聲請調解當事人須知」。
  2. 線上聲請:
    至「線上聲請調解服務系統」填寫聲請資料並上傳當事人身分證檔案及相關文件,本會審查後,以電子郵件通知是否受理或有無需要補件之情形。
「線上聲請調解服務系統」連結網址如下:
新北市各區調解委員會線上聲請調解服務系統
 
調解案件成立之效力
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
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
本會調解服務時間
1.「聲請」調解:
週一至週五 (上午8:30~下午5:00)。(*中午12:00~13:00為午休時間)
→收案後將排定調解期日,並寄發調解通知書(雙掛號)予雙方。

2.雙方自約至現場調解:
每週一、週三、週五 (上午9:00~11:00;下午1:30~4:00)。
→雙方可於上述時間自行約定調解期日,需帶齊證件及相關資料向櫃台報到,於現場填寫聲請書後,由工作人員依序排定調解委員現場進行調解。
◆以上服務時間遇有活動將另行公告暫停之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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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24-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