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檢檢查】
【申請複檢】
收到體位判定後可依徵兵規則第14條規定,檢具醫療機構出具達改判體位標準之診斷證明書,向戶籍地區公所申請複檢,由公所轉報本府審核;不准予複檢者,則將另行敘明理由並通知役男:
- 徵兵檢查時間:
對象 體檢作業期程 當年次(19歲)未在學且無升學意願 每年12月 申請分階段軍事訓練者 每年11月~次年3月 大四應屆畢業 每年11月~次年3月 1.補檢
2.18歲申請提前接受徵兵處理者
3.辦理休學或退學者1~12月適時排檢 - 役男接到徵兵檢查通知書後,應按照通知書上指定的時間前往指定的檢查醫院接受體格檢查,如有任何疾病應主動告知檢查醫師或檢附病史,以維護自己的權益,並在進行完整的健康檢查後,依檢查結果精確判定體位,分為:常備役體位、替代役體位、免役體位、體位未定。
【申請複檢】
收到體位判定後可依徵兵規則第14條規定,檢具醫療機構出具達改判體位標準之診斷證明書,向戶籍地區公所申請複檢,由公所轉報本府審核;不准予複檢者,則將另行敘明理由並通知役男:
- 公費複檢:填具申請書,經審核准予複檢者,即洽送指定之複檢醫院複檢;並由新北市政府徵兵檢查會依複檢結果判定體位。
- 自費複檢:填具申請書,經審核准予複檢者,由役男至選定之複檢醫院複檢;並由複檢醫院將兵役用診斷證明書逕送新北市政府徵兵檢查會,依複檢結果判定體位。役男經准予自費複檢後逾1個月仍未進入複檢程序者,依體位區分標準第6條規定維持原判定體位。